安徽绩溪旅游网 为您提供全面的安徽旅游信息,酒店预定,会议服务等
安徽绩溪旅游网
绩溪景点 徽州文化 精选线路 绩溪特产 宾馆酒店
·设为首页
·
·友情链接
网站首页 | 绩溪新闻 | 旅游资讯 | 精选线路 | 绩溪景点 | 周边景点 | 绩溪视频 | 政策法规 | 绩溪图库 | 旅游手记 | 推荐企业 | 便民信息 | 旅游常识 | 在线咨询
  旅游服务热线:0563-8162221 (0)13063248028 QQ: 3286573 360342564 安徽绩溪旅游网群:40215729 天气预报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付款帐号 诚聘英才 免责声明  
  旅游咨询
咨询预订:0563-8162221
                (0)13063248028

MSN:ahjixitour@hotmail.com
3286573 360342564
  绩溪新闻
十类矿山将关闭
绩溪中学组织新生开展夏令营活动
副市长彪明满到绩溪慰问武警47
钓鱼休闲6人被困洪魔 绩溪消防
绩溪宾馆组织召开“做一优秀员工
绩溪县委保密委员会召开会议
绩溪县邵巧秋荣获全国“三八”红
我县欢送首批5名选聘生到村任职
绩溪县上庄镇启动公墓殡葬管理政
关于开展首届安徽省道德模范评选
2008宣城市“三支一扶”招募
绩溪成为我市第2个“国家级食品
绩溪临溪上游蔬菜基地首批产品投
绩溪获全省“无毒县”称号
绩溪设立“奥运期间结婚登记专窗
精选线路
周末好去处——伟人故里二日游
游江南美景 踏寻商圣足迹自驾游
奥运绩溪二日游
春日徒步 走出不一样的风景
赏九华春色,生态观光三日游
皖东田园诗意
皖南山水画廊
赏民族歌舞,品绿色园林,世界木
黄山、西递古民居、九华山双卧四
黄山、西递古民居、婺源、景德镇
迎奥运 游古城精品线路(二日游
水墨绩溪一日游
徽杭古道—清凉峰—障山峡谷徒步
龙须山(浒里—龙峰—白沙峰—坑
安徽绩溪清凉山路线
 
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08-1-29 来源:安徽绩溪旅游网 作者: 浏览:224 次


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旅游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旅行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增加一章,作为第四章:
  "第四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
  1、"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
  2、"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期限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各方出资比例,比照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3、"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
  (三)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4、"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三)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5、"第三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
  6、"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7、“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七、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第四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九、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而不予颁发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
   十、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旅游经营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旅行社,比照适用本条例。"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条例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12月2日国家旅游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旅行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您若发现有侵犯您著作权行为,请及时告知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侵权作品、停止其继续传播。
 
关于我们 | 赞助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意见建议 | 网站地图 | 联盟网站 | 诚聘英才

本站部分图文内容取自互联网。您若发现有侵犯您著作权行为,请及时告知,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侵权作品、停止继续传播。
Copyright © 2008-2010 www.jixiyouyou.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安徽绩溪旅游门户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皖ICP备08003669号 技术支持:安徽绩溪县亿家网络有限公司